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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诈骗罪 二十六】自行购买的POS机收取销售款未交公司,离职后还继续骗取交易收款【以案说法】【刑事辩护律师】t许兴斌律师 发布日期:2026-01-20 09:16:42 浏览次数:
许兴斌律师律师讲法05312026-01-19 09:00:17山东
   
刑 事 律 师
   







案情简介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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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检察院指控: 20249月至20252月,被告人孙某在AB区某公司担任销售职务期间,使用自行购买的POS机收取王某购房款人民币15万元,未交回公司。被告人孙某从某公司离职后,又向被害人王某隐瞒其已离职的事实,于2025224日骗取王某购房款人民币4万元。上述钱款被被告人孙某个人使用。2025530日、62日,被告人孙某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钱款,获得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谅解。

2025529日,被告人孙某明知范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,后被查获归案。涉案物品已扣押并随案移送。

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,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应当以职务侵占罪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法院判决  法律分析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;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并罚。A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、诈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鉴于被告人孙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。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,法院酌予采纳。

综上,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,第二百六十六条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第六十九条,第七十二条,第七十三条,第六十四条,第六十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。

二、随案移送的POS机一部,依法予以没收;随案移送的小米手机一部,退回AB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。

 刑事案件  疑难案件中心

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

一·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,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,有效安慰犯罪嫌疑人的情绪,跟进案件进展情况,及时提起上诉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案情;

研究卷宗证据,分析案情,有效辩护,达到无罪、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;
.  全面了解案情,及时向公检法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有效沟通,对于冤案、不属于犯罪或者案情不大,情节轻微的犯罪,争取撤销案件或者免予起诉
.  获得谅解,如果有受害人的,可以与受害人或其律师进行有效沟通,争取获得谅解,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;
.  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公检法有效沟通,退赃、赔偿或者立功,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;
.  根据案件情况,及时申请取保候审;
纠正错误的罪名,向公检法提供法律意见;
八·若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,律师可以及时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检举、控告;


许兴斌律师及其律师团队,成立刑事案件 疑难案件中心


许兴斌律师及其律师团队采取下列程序办案,攻坚克难:

1.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案件陈述,汇总案件基本信息;

2.律师团队调查取证,收集有利证据,审核对我方不利的证据;

3.查阅案件卷宗材料,汇集整理案件争议疑难焦点问题,对焦点问题重点攻坚克难;

4.收集整理类似法院判决案例,确定案件走向;

5.收集检索相关法规部门规定司法解释,为案件提供法律支持;

6.建立律师团队集体讨论机制,汇集不同观点,重点突破案件争议焦点;

7.咨询听取法学院法学专家教授意见,为案件提供深层次的法学理论支持;

8.咨询听取相关行业专家意见,为案件提供行业观点支持;

9.建立案件负责制度,专人专办,把案件交给专业的人去做。



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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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兴斌 律师

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主任  合伙人

民主党派 中国民主促进会    会员

律所地址: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三箭银苑B座1109室。

(泉城广场往西1000米,顺河高架桥西)

联系电话:187 5411 1891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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